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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自愿公证、抵押财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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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关于实行自愿公证、抵押财产实行自愿保险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长宁支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提高居民家庭住房自住能力的重要金融支持,对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9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对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实行自愿公证、抵押财产实行自愿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方式

2000年9月1日起,先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和长宁支行(以下简称试点贷款银行)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由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的担保方式。2001年1月1日起,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由原来的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担保方式,改为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二、降低购房贷款相关费用

1、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自愿公证原则。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29、36条的规定精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实行自愿公证。住房公积金的试点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得强制借款人办理担保借款合同的公证手续。

2、实行抵押财产自愿保险的原则。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同时,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责任相应减少,并且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了一定的担保费,已含一部分抵押物财产风险的规避。因此,为了减轻借款人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0条的规定精神,凡试点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借款人在将所购住房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时,除借款人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所购住房财产险以外,担保公司(抵押权人)不得强制借款人(抵押人)投保所购住房的财产险。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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