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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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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现状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以下简称房贷保险)是指在运用住房资金过程中为消除抵押贷款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呆坏账的发生,保障抵押权益实现而建立的一种与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相配套的补充制度。其风险转移和损失赔偿机制缓解了住房抵押贷款授信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风险,有力地推进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繁荣。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与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仍无一部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适当的安排。在实践中,作为住房抵押贷款下的强制要求,购房者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颇多怨言,如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购房者花钱买房买保险,在贷款保险合同中却不是受益人等。

近几年,房贷保险有了一些喜人的变化,并逐步趋于合理化。从2001年6月开始,杭州各大保险公司先后调整了房贷保险的保险费率和责任范围,保费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实行新的房贷保险,不仅保险费率有所下调,而且在财产损失险之外增加了还贷保证险。随后武汉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调整房贷保险,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总房价来投保,也可以按照贷款金额来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有不少改进之处:其一,拓展了保险公司对购房者(被保险人)的保证责任;其二,保费虽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其三,投保金额由过去按全部房价计算改为按贷款余额计算;其四,改变了以往保费自贷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险责任从滞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担的不合理做法,保险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止;其五,在理赔方式上,改变了以前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在借款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2002年底,杭州市商业银行与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贷保险,明确保险费以“贷款余额”计算,并在财产损失险之外增加入寿险内容——如果贷款人因意外死亡或伤残,其家庭成员无力还贷,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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