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范围更加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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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了抵押物的种类
《物权法》主要增加了以下三类:(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除了上述(1)为了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问题,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之外,第(2)、(3)项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更为广阔,特别是类似(2)的浮动抵押,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2、为深入地贯彻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理念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均可以抵押。这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相比,虽然是“禁止”和“允许”两个不同的说法,但是含义却大不同。《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这一朴素的法学理念,并且将禁止性规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有效避免了“依法”这个“法”的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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