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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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额度
(一)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具体确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四)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视同再就业基地)仍按南银发〔2004〕95号和南银发〔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鼓励设区市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项目评审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的设区市,仍按赣劳社就〔2007〕33号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自2008年8月4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2008年8月4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全额归还的贷款,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对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贴息仍按南银发〔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经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并履行担保责任的,经办金融机构对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负担25%,省财政负担75%。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从省本级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时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省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有关呆坏帐的核销、认定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经办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区的奖补标准仍按赣劳社就〔2007〕17号文件执行;对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含担保中心)仍按赣劳社就〔2004〕28号文件执行。奖励资金从中央财政按全省当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0.5%和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强化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民生工程”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要求,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完善考核办法、创新工作机制、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等措施,积极加强与财政、人行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要不断加大小额贷款与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成功率和贷款回收率。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并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和安全使用提供必要的督促和指导。
(三)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件精神,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发展。指导、督促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和贷款规模,提升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又好又快发展。
(四)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就业促进法》、国发〔2008〕5号、银发〔2008〕238号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金融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开辟小额贷款绿色通道。首先,要调整工作思路,把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一项长期信贷业务来抓,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设定业务的承办部门和专职岗位。其次,要创新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将审贷权限下放到县级及以下基层机构,建立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和贷款程序,做到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全民创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第三,要开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窗口,便捷贷款业务的接洽和办理,通过窗口为群众提供小额贷款政策及小额贷款业务咨询、宣传等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与劳动、财政、社区等部门协作创建小额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第四,基层经办金融机构要与担保中心加强合作,在保证贷款安全前提下,对贷款人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率高、项目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额度、期限等方面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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