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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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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关于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东至营西街,南、西、北至山西省电力建设修造厂)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及住户:

为实施太原市城市规划,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东至营西街,南、西、北至山西省电力建设修造厂范围内部分单位和个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总面积为4975.46平方米(具体位置如示意图所示)。

望有关单位及住户(未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我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我局直接予以注销。

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待公开出让后,由受让人按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太原市有关拆迁安置的规定依法进行。

被撤销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太原市金刚堰2号。

联系电话:3587156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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