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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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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地上有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以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单独抵押。抵押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必须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者在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前必须持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土地估价报告,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者不得与他人签订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有关材料送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转送的有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在收到房产部门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要明确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对不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书面告之申请人。

经批准并签订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后,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担保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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