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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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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一、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率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区土地等级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市区土地共分3个等级。一级土地调整为东至潍安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潍胶路、北至济青高速,年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调整为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区(西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现状北环路以南、济青高速以北区域),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征税范围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的郊区,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三、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征税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税额标准除临朐县和昌乐县城区按5元/平方米征收外,其他县(市)一级土地提高至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提高至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统一调整为3元/平方米。

四、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有关规定,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已撤销行政建制的原镇政府所在地,自撤销行政建制的次月起,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一、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率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区土地等级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市区土地共分3个等级。一级土地调整为东至潍安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潍胶路、北至济青高速,年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调整为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区(西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现状北环路以南、济青高速以北区域),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征税范围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的郊区,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三、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征税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税额标准除临朐县和昌乐县城区按5元/平方米征收外,其他县(市)一级土地提高至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提高至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统一调整为3元/平方米。

四、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有关规定,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已撤销行政建制的原镇政府所在地,自撤销行政建制的次月起,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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