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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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银行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提字第7号,判决时间:2003年1月23日)。
裁判摘要: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账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
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下属青化分理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存入款项用于结算,双方已经形成真实的存款关系。存款纠纷引起原因系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主任等人挪用部分存款,南昌交行拒付存款引起纠纷,双方在解决纠纷中于2000年2月17日自愿达成“存款支付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2000年5月日,南昌交行将1000万元本金及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内,有进账单、对账单、计付存款利息清单、分户账为凭,应当认定南昌交行已经履行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万元本息的付款义务。该笔款项被冻结并最终被扣划1000万元到武汉交行的账户,以抵偿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总公司海南赛格公司所欠的武汉交行的债务,是南昌交行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的义务。南昌交行既已完成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付款义务,不应再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支付1000万元,南昌交行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关于南昌交行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未付款的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查明南昌交行将1000万元本金和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存款账户,但未予认定南昌交行履行了1000万元的付款义务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答辩认为南昌交行伪造进账单和收款通知,构成重大欺诈,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另,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答辩认为被执行的款项系股民保证金一节亦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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