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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市单位自有房屋注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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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潼关市单位自有房屋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程序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证明。

3、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权属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

5、法人委托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正文:

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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