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中委托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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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委托书】抵押登记中委托代办事项
产权产籍科、各房管所:
因中国建设银行瑞安市支行将对部分个人借款客户由专人代办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瑞安市支行要求我局支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允许依法授权的代理行为,为了依法开展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抵押窗口应当允许经依法授权的委托代办行为。办理时要求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抵押房屋的座落、房产权证号、委托权限、代理权限等,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产权人所在单位证明,证明该委托书确属产权人本人出具。委托书格式可采用本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见附表一)
二、产权人委托金融单位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其委托权限为“代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书可直接由金融单位见证,金融单位可统一向我局提供受托办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以备审查。如建设银行向我局提供的样本。(见附表二)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ΟΟ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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