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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说除已购经济适用房,抵押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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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委托书】市建委说除已购经济适用房,抵押委托书不用公证的有存量房、已购公房

“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业主提交的抵押委托书可不公证。”这是《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施行后,日前市建委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做的新调整。

据了解,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申办房屋抵押登记时可照此新规执行。当担保中心在办理“一笔贷款涉及多套房产”的房屋抵押登记时,多套房产在同一区县的,可采取多套房屋一并抵押担保全部贷款金额的方式。

该新规还包括对于已经实行网上签约的预售合同,担保中心在办理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时,可只提供一本原件和复印件。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抵押委托书可不公证。

2006年3月1日后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而且房屋价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确定房屋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价值的,可不提交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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