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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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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合同】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原因分析

(一)政府与社会投资者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保险市场是对整个社会面临的财产与人身风险进行转移的市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活与社会的稳定,因此比较容易引起政府的重视。而再保险市场对一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则表现得比较间接,只有当巨灾发生,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时,人们才能感受到再保险市场对一国乃至全世界经济的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9.11”事件,估计造成保险损失400亿美元,其中再保险公司分摊的损失至少50%,即200亿美元以上。在国内保险业一直被认为是个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社会各界对保险业踊跃投资,促使国内保险市场在短期内得到迅速发展。而中再自成立以后,其法定分保一直占主体业务的95%以上,利润率趋同国内保险市场的平均利润率,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是很突出。而且再保险业务是对保险公司的保险,相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是一个技术更为复杂、更加抽象的行业,这一点也令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投资者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都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供小于求、供求比例严重失调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技术能力的限制

如前所述,再保险业务相对于保险业务而言技术更为复杂。此外,再保险市场是一个国际性市场,其作用不仅是将一国风险在本国范围内充分分散,而且要实现风险在国际间的转移,从而又对再保险市场的从业人员提出较高的国际性要求。在国内具备以上素质的再保险专业人才比较稀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够

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够是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从业主体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自1976年唐山地震以后,在我国发达的城市地区一直没有发生重大的灾害或事故。1998年我国发生了几十年不遇的重大洪灾,但由于这次洪灾主要发生在农村与郊区,这些地区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都不是很高,大部分受损财产都没有投保,因此尽管这次洪水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对保险业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对再保险业造成的损失更小。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状况,久而久之,大家放松了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侥幸心理逐渐滋生,逐渐放松了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四)竞争关系使潜在的再保险供给无法被充分挖掘出来

虽然国内的各家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事再保险的分入业务,而且保险公司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分保业务往来,但保险公司之间毕竟存在着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相互之间的充分合作很难实现。最近两年由于国际再保险市场变得越来越硬、国际市场的承保条件与费率水平与国内市场的差距越来越大,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合作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多限于临分业务,总体而言,无论在分保数量上还是在分保业务种类上都十分有限。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分保渠道并不能帮助各家保险公司把承保的风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效分散。因此保险公司的分保对象主要是专业再保险公司,一个再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者只能是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只有中再一家,而中再的承保能力已经饱和。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保险法》与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再保险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国内的保险公司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分保业务,而实际上得不到贯彻执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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