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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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性质】关于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y for Payment)。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银行应当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50]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这种信用款也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如某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出口方可能会面临三种风险:(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进口方不得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到货证明。根据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出口方不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则无法得到货款;(二)如果运程过长,或者运输途中出现了故障,货物抵达目的地(或目的港)时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信用证已经失效,即使进口方出具货到证明,仍将无法凭以议付;(三)如果买方蓄意欺诈,已经收到货物但是拒绝出具到货证明,或者延迟出具到货证明,出口方无法按时提供单据,同样遭受损失;[51]第二种情况规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
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和开证申请人授权才付款。” 第三种情况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例如,“一接到与本信用证要求相符并经开证申请人承兑过的汇票,我们将保证按你们的指示偿还货款”。第四种情况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例如,“某美国银行来证规定:‘SHOULD IT BECOME NECESSARY FOR APPLICANT TO ADD ADDITIONAL TERMS AND CONDTIONS TO THIS L/ C DUE TO SUBSEQUENTLY INVOKED IMPORT QUOTA REGULATIONS,IT IS ACONDITION OF THIS L/ C THAT SUCH ADDITIONAL TERMS AND CONDITIONS WILL BE IMMEDIATELY ADVISED BY US TO THE BENEFICIARY THROUGHTHE ADVISING BANK BY REGISTERED MAIL ORTEXTED TELEX AND THAT TERMS WILL BE IMMEDIATELY BINDING UPON ALL PARTIES TO THIS L/ C”
(即:开证申请人如因开证后实施的进口配额规定,而需要附加条件或条款作为该信用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开证行将用挂号信件或加押电的方式通过通知行立即通知受益人。这些条款立即对信用证的各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52]第五种情况是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如中国银行南京分行受理的一个信用证中就包含这样的软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 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即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款。[53](此种情况参见本文典型案例附录二)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从根本上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动摇了信用证支付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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