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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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篇首次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为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充分利用这一担保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应收账款的含义
应收账款质押是通过物权法新确定的担保方式,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借用了会计学上应收账款的定义。在会计学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而物权法上所称的应收账款,具体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法所称的应收账款,与会计学上通常意义的应收账款定义两者存在着较大的不同,首先,会计学上应收账款属于一种资产,仅限于已经发生的项目,而物权法上应收账款是属于一种债权,既可以包括已经发生的,还可以包括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其次,会计学应收账款仅限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物权法上应收账款不区别经营与非经营项;此外,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还可以包括公路等不动产收费权、贷款和其它信用产生的债权等。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体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
可转让性是指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未被禁止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基于合同双方,则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进行质押。
2、特定性
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依赖于基础合同或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来确定。即根据上述文件必须明确界定出应收账款的要素。例如依据具体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明确界定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等。
3、时效性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必须是受到诉讼时效保护的,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从法定的权利变更为自然的权利,法律不再保护债权人的胜诉权,此时的应收账款只是一种自然之债。因此,债权人接受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应当确保用于抵押的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4、未来性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即可以是已经产生的,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还可以是收费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1、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用以互联网为载体,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特点是债权人(或其委托人)登记,登记机构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审查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也就意味着登记机构不对应收账款本身以及其对应的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应收账款登记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生效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1) 优先受偿权
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基本作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质押的根本目的就是质权人如果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其它义务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的收益优先受偿。此处所指的优先受偿,不仅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还优先于任意第三人。
(2) 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应收账款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在质权人制止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损害质权行为无效,或者单纯通过自身要求无法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当事人损害自身债权的不当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就质权人行使质权有关事项做出裁判。通过行使代位求偿,可以制止出质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
(3) 对出质应收账款本身设立的担保权进行追索。
如果出质人出质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本身附带着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质权人除了对应收账款进行正常追索外,还可以对其附带的担保进行追索。
(4) 别除权
质押的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在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可以主张行使别除权,对处置应收账款的所得优先受偿。
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风险
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并不能完全防范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风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申请贷款或担保,可能对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产生以下风险:
1、应收账款的合法性
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必须是合法的。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依法成立,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无效。
2、出质人的道德风险
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是指出质人恶意将虚假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造成质权落空。权利虚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质人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已经清偿,但出质人恶意隐瞒。二是出质人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之后,已经收到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质权人权利丧失。
3、真实性
应收账款的出质人即使并非恶意的采用虚假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但在质押过程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仍可能使质权人权利落空。比如,以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但出质人未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交易,应收账款也就不能按时产生;或者,应收账款是存在的,但发生的数量发生变化,使质押的应收账款不能完全覆盖债权等等,再者,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还存在着应付账款,从而使应收账款发生冲销,使应收账款不再存在。
4、时效性
质押的应收账款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则变成自然债务,不能获得胜诉权。
5、出质人违约或第三债务人抗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义务基础上的,即出质人必须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之后,才能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债权。如果出质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暇疵,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
6、稀释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出质人对提供的货物进行折扣销售,或者发生退货等情况,则质押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之间会产生差额,造成应收账款的稀释,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产生风险。
7、第三债务人延误履行或履行不能
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违约,不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破产、解散等事项,致使应收账款事实上无法收回,则应收账款权利人的权利也就相应丧失,造成风险。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既要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的作用,又要清醒地认识到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并加以防范,使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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