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签章引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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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签章引起的法律思考
同事亲属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同事叶某作为保证人。叶某拿来一份反担保合同,大意是该同事为某某人贷款提供担保,如果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担保人(我的同事)承担还款义务,从其工资中按固定比例扣款用于向银行偿还债务。同事找到我,要在此合同上盖单位公章,也就是证明此担保人系我单位职工,其收入等基本情况属实。这份合同(协议)事实上只是起一个证明作用,不涉及单位责任。我没有同意给他盖章,而是让他先请示单位负责人。
此反担保合同是担保法上的“反担保”合同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让我们对此类行为做个简要分析。贷款人和银行之间有一个贷款合同,此为主合同。担保人和银行之间签订一个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人向银行担保,被担保人能够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以自己稳定的工资收入作保证:假如被担保人(即贷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担保人将代为偿还,由银行依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还款。到此为止,一个典型的贷款行为和一个典型的保证行为已经圆满完成并生效。
让我们看看反担保的含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贷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反担保,可称为担保之担保,这是一种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由此,如果要发生反担保行为的话,应当是贷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签订一个旨在确保担保人将来求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担保的合同。通俗地讲,就是贷款人向担保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来保证将来你替我还了钱,我能够按照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办法,来偿还你因为帮我还贷所付出的价金。可是,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法律行为中,如果贷款人能提供有效担保,还需要担保人你给我担保什么啊!实际的情况是,我无法担保这笔贷款,但咱俩关系好,你有固定收入,在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请你为我的贷款作担保。因而,此类小额融资行为不存在“反担保”的需要。
银行为使担保人能够在贷款人无力偿贷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工资代为偿还贷款,保证贷出的款项能够收回,往往要求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证实该担保人具备保证的能力。笔者认为,单位出具的此类证明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反担保”,但是目前各地的做法大都把这种方式表述为“公职人员为小额信贷提供反担保”。事实上所谓的“反担保合同”并不存在于这种信贷行为中,因为大多数担保人都是为经济实力较弱的亲戚、朋友提供此类担保,其提供担保时,也未过多考虑自己的代为偿贷行为将来如何来实现求偿。从法律意义上讲,出现公务员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小额信贷者提供担保的做法,同传统的人保方式没有本质区别。银行普遍采取由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所谓反担保合同的措施,实际上只是一个证明行为,并不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因而不能称作“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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