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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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抵押协议】货物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的区别
有时合同的当事人会达成或者通过某种动议达成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其意图是以该货物作为取得贷款担保。比如,一个货物所有人甲想以其货物作为担保借钱,他可以将其货物抵押给乙,条件是
(1) 甲保留该货物的占有权。
(2) 甲要向乙还本付息。
(3) 如果甲在协议商定的时间不能偿还贷款或不能偿付利息,乙则有从甲处取得货物的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合同的当事人有时以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达成这种担保贷款交易。比如,甲将货物"售卖"给乙,保留对货物的占有权,给予乙在某种条件下取得货物的权利。在当今时代,这类交易还需加上租买协议才能得到保障。通常的作法是,甲将其货物(经常是汽车)"售卖"给乙,取得现金。乙再将这同一部汽车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租买协议,出借给甲。根据香港《货物买卖条例》第62条第4款,本条例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任何意图以按揭、典质、抵押或其他担保方法进行的买卖合同形式的交易,均不适用。就是说,担保贷款合同不受《货物买卖条例》的约束,也不受《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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