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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总工会主席林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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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关于海口市总工会主席林道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昨天,海口市总工会主席林道本通过“椰城纠风热线”向市民解读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他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也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

不得解雇怀孕职员

节目中,海口市民潘小姐反映,她已经工作三年了,经常看到公司里一些女职员怀孕后就被解雇,潘小姐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就此,林道本首先明确这是不合法的。据林道本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司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应该安排其在夜间劳动(夜间劳动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

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女职工生产前到医院进行胎儿健康检查,不能按病假、事假处理。女职工如果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单位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其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生产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女职工提前生产的,可将未休完的假期和产后假合并;超期生产的,可将超出的时间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所在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以直接或以书面的形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51职工热线,有关部门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同期满后双方解约

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一位在外企工作的李先生反映,公司每次与他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是半年,很多同事在工作半年后或不满半年就被辞退,而且没有补偿金。

林道本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李先生单位每次与他签订合同的期限是半年,虽然合法,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林道本介绍说,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短期化的问题,为了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更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李先生所在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现在可以不给补偿金。但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也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以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应该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未到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应该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公司酒店收制服费

属于变相收取押金

《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取就业者的押金,否则是违法行为。目前,有些单位还在变相收取押金。

昨天,一位在酒店工作的秦小姐称,她工作的酒店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交200元的工作服保证金。秦小姐想知道酒店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听完秦小姐所反映的情况,林道本明确指出这是变相收取押金。

据林道本介绍,现在很多酒店都在收取所谓的工作服费,这都是不行的。《劳动法》规定不能收取押金,他们就换一种说法变相收取,工作服是代表酒店形象,这部分费用应该由酒店来买单,没有理由收取押金。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就业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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