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地区关于浮动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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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地区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而且,债务人只能以自己的全部资产设立浮动担保权。
第二,浮动担保权的内容。
担保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公司仍可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受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影响;
(2)公司有权为继续经营目的在担保财产上设立其他性质的担保权,如设立固定担保权、质权等;
(3)公司有权自由处分担保财产,而不必事先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
其主要义务有:
(1)妥善保管、合理经营公司所有的财产;
(2)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及利息;
(4)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担保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在某些重要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权,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低价出售公司财产等。
担保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有权根据约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使用贷款的情况;
(2)按期收回贷款及利息;
(3)当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或有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的情形时,有权行使担保权。其义务主要是按约定提供贷款。
第三,浮动担保权的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浮动担保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无效。在英国,设立有专司公司登记的注册官。依据1989年修正的《公司法》第94条规定:“公司注册官应该为每一个公司保存一份他认为形式合适的登记册,来登记公司财产提供的担保。”进行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在设立浮动担保权时公司必须把签署的债务负担的特定资料连同担保文件一起交付给担保权人,由担保权人负责进行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应在产生债务负担之日起5个星期内将登记的有关资料递交给公司注册官进行登记。
第四,浮动担保权的无效。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设立的浮动担保权无效:
(1)未经公司注册官的登记;
(2)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且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能力。
债权人取得浮动担保权后,可基于下列情形行使担保权:
(1)公司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
(2)担保人委托接管人或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
(3)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当担保人在设立浮动担保的个别财产上再设立固定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时,其效力优先于原设立的浮动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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