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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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样本】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由于国际商会至今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软条款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所以,世界上对软条款的定义和性质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理解和侧面给软条款下了不同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是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10] 第二种说法认为,所谓“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单方面被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11]第三种说法认为,“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如有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方公司名,或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都能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造成单证不符,其后果是导致卖方无法缮制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从而解除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12]或认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名义上为不可撤销,但是开证行可随时自行免责的信用证;[13]第四种说法认为, “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这一银行信用工具,在证内开列一些灵活的、不明朗和不确定的,甚至受益人无法履行的条款,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手中,使受益人不能把握和控制,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造成违约或不能完全执行信用证,进而达到骗取受益人的定金、质押金、预付款或内外勾结骗取购货款的目的;[14]第五种说法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出现,即信用证作为格式文本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软条款”以及其它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
原因是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由银行提供信用证的格式文本,而其买卖的标的—单据则由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商定。另外,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的表示,有关的信用证交易惯例并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因而当事人之间还可以作出一些与信用证交易惯例不同的约定。[15] 从上面的学者下的定义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认识的角度不一,所下的定义也各异,但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信用证的软条款是申请人或开征行在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而这些条款是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难以收汇,而主动权始终控制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可随时引用该软条款,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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