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法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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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法》举证有何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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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 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 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过错包括哪些方面?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受损害的结果,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即懈怠),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为过失。
而所谓“合理注意义务”通常以与普通人处理自己的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为判断合理与否的标准,对于施工企业,由于施工活动涉及到工程技术的专业性,其实施一行为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还应考虑其作为一个具有相同等级的施工资质、专业经验的专业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专业领域一般或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
所以如果是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了侵权,那么侵权这一方如果作为被告被发起了诉讼,那么发起诉讼的这一方通常就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当然虽然发起诉讼的这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这一方他也必须要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辩驳,然后最终确定是谁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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