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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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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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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总的来说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根据特征履行地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约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纷。很多人都很关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在发生纠纷之后我们是需要知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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