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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施工生产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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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施工生产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妨害施工生产纠纷属于排除妨害纠纷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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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二、排除妨害纠纷案由如何分析?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他人已经通过一些违法的行为妨碍到自己物权的行使,那么首先是可以协商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样的一种行为,其次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的,这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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