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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华威执行异议案---未竣工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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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德贵”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例】 莱芜市银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为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清偿银行借款23610818.03元。莱芜市银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本文有13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案例】

莱芜市银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为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清偿银行借款23610818.03元。莱芜市银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莱芜市银河油脂有限公司。本院(2005)莱中民初自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31日支付给莱芜市银河油脂有限公司1500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06年3月31日全部付清。

2006年2月16日,莱芜市银河油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部分厂房、设备、办公用品以10833795.39元的价值抵偿债务。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以物抵债裁定中,将执行人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的1号车间(综合车间)和2号粮仓裁定给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银河油脂有限公司不当,因1号车间(综合车间)和2号粮仓系华威公司承建,尚未竣工,华威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一号车间的钢结构工程和二号粮仓工程,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分别为2004年3月20日和2004年3月28日,但工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竣工,2004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分别顺延至2005年5月30日和2005年6月30日。但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已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以(2005)莱城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偿还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64663.24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焦点】

1、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2、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统一集团(莱芜)油脂有限公司二号粮仓工程,至今未竣工,但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权,其主张优先权的主张应予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救济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解决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行使优先权既包括以竣工工程,也包括未竣工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可以看出,对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法律上是认可的。实践中,因未竣工的建筑工程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如果以"工程未竣工,无法核定工程价值,工程质量没有验收"为由,对优先权不予支持,显然和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不相符的。这对于各地处理"烂尾楼"问题会有积极意义。

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该期限是一重除斥

期限,不能中断,中止,延长。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即使行使优先权,如果超过六个月,法律就不支持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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