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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三个月做伤残鉴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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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三个月做伤残鉴定可以吗?

1、可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二、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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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环节。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员工发生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工伤,若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员工及其家属、工会组织也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以内自行申报。对受伤职工而言,需及时到工伤定点医院接收治疗,如实反映受伤过程,医生准确记录受伤状态撰写病历本,做出初步分析。就企业而言,待安排职工入院治疗后,方可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宜,如劳动关系证明、病历本、参保证明、事故现场人证等等。

2、待职工治疗病情稳定,需向所在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该鉴定办会从全市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人员,预约鉴定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告知受伤职工。待受伤职工经诊断后,由医疗专家形成专业评估报告,最终由鉴定办发出伤残等级鉴定书。其中,有几个点需要注意的,如病情稳定的界定,一般来讲医疗期有3个月,如需延迟,需职工在到期前向鉴定办申请延期。如经医疗专家认证,确需延期的,则鉴定办出具延期证明。

3、待鉴定书正式生效,如无异议,则可持有相关资料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相关待遇。

如需工伤康复,则也可以继续治疗。

综合上面所说的,伤残鉴定需要在病情稳定了之后才能申请,一般对于时间性也没有限制性的,但在此之前一定要确定有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只有确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到相关的工伤待遇,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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