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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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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样本】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分析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有很多种说法,为了进一步了解它的法律本质,先来回顾一下大多数学者的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欺诈条款,“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22]“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23]第二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诈骗行为,“‘软条款’信用证是违法的,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诈骗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讲,软条款信用证是无效的。”“此类软条款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企图诈骗受益人预付的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有关。开证申请人一旦收到上述预付款项,便对货物品质横加挑剔,拒绝签发质量检验证书,最终达到欺诈的目的。” [24]第三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可以有多种危害,是多种危害的“陷阱”,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的。以下是这些学者的典型说法,有的认为,“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它的成因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第二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软条款存在的本身并不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构成欺诈主要应考察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对开具软条款主观上的态度。从严格意义上讲,软条款信用证并不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25]还有的认为:“‘软条款’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客户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很难认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26]第四种观点认为,信用证的软条款是买方和开证行为防止出口商的毁约或欺诈的对应措施,如认为:“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是令进口商十分头痛的事,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存在受益人欺诈,商品的质量问题还是时有发生。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能有效地控制进口商品质量的单据控制方案有:…(其中该文作者认为最能有效控制商品质量的单据控制方案中包括使用信用证的软条款)。[27]第五种观点认为,软条款的根本法律特征是将信用证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这里所谓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是指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特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受益人权利的根据,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信用证付款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因此,含有附条件条款的信用证,就总体而言其合法性也是不容置疑的。”[28]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分析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有很多种说法,为了进一步了解它的法律本质,先来回顾一下大多数学者的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欺诈条款,“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22]“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23]第二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诈骗行为,“‘软条款’信用证是违法的,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诈骗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讲,软条款信用证是无效的。”“此类软条款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企图诈骗受益人预付的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有关。

开证申请人一旦收到上述预付款项,便对货物品质横加挑剔,拒绝签发质量检验证书,最终达到欺诈的目的。” [24]第三种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可以有多种危害,是多种危害的“陷阱”,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的。以下是这些学者的典型说法,有的认为,“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它的成因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第二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软条款存在的本身并不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构成欺诈主要应考察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对开具软条款主观上的态度。

从严格意义上讲,软条款信用证并不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25]还有的认为:“‘软条款’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客户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很难认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26]第四种观点认为,信用证的软条款是买方和开证行为防止出口商的毁约或欺诈的对应措施,如认为:“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是令进口商十分头痛的事,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存在受益人欺诈,商品的质量问题还是时有发生。

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能有效地控制进口商品质量的单据控制方案有:…(其中该文作者认为最能有效控制商品质量的单据控制方案中包括使用信用证的软条款)。[27]第五种观点认为,软条款的根本法律特征是将信用证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这里所谓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是指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特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受益人权利的根据,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信用证付款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因此,含有附条件条款的信用证,就总体而言其合法性也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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