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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朋权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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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关于土地使朋权转让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朋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涵义、条件、内容和转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朋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以下两种情况:

(l)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如下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朋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70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朋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首先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朋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由此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作上述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与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宗旨一致的,即出让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土地使用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渔利: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国有土地使朋权转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权利、义务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国有土地使朋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2)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3)使用期限。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4)转让价格。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如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平稳价格。土地使朋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同转让的,其价格应分别作出评估,一同支付。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法律虽没有对土地使朋权转让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规定了以下几项转让的必经程序:

(l)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朋权转让书面合同:

(2)转让方协同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过户登记,及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

(3)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划拨土地使朋权,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4)经批准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朋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出让合同及补交出让金,或者将转让土地使朋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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