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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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什么?
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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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工伤伤残鉴定多久出
工伤伤残鉴定一般六十天以内会进行出具。
伤残鉴定要在受伤职工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自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话,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一般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处进行提出申请。当事人如果申请了工伤鉴定的话,一般会在六十天以内出具相关的工伤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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