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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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样本】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公司)担保业务中的反担保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各类担保业务,原则上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担保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其它权利质押、浮动抵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缴纳保证金等多种反担保方式,必要时应由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提供信用反担保。
对于汽车经销商,可以采取车辆合格证质押监管措施。
第五条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 的原则,可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省担保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统一授信,可办理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章 各项反担保措施的要求
第八条 客户提供的法人信用反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二)连续两年盈利;
(三)有效净资产大于担保金额(对于担保业务);
(四)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对提供信用反担保的保证人的资信评估,依照《省担保集团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对其调查、评审。
第十条客户提供的个人信用保证,可要求保证人配偶及成年子女同时提供个人信用保证,并据实申报个人财产。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的,应依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各项反担保措施方案必须经项目评审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涉及抵(质)押物的,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同时原则上要求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办理与保证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省担保集团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省担保集团公司执存。办理各项抵(质)押登记、保险等项手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或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被省担保集团公司审查认可。抵(质)押物的种类及抵(质)押标准,详见《财产抵(质)押率参考表》(附件1)。
第十五条应按项目评审会审批通知书中的要求先办理、落实反担保措施,否则不得对外签约。特殊情况下需要先对外签署合同才能办理反担保措施的,则按照省担保集团公司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在反担保措施尚未全部办理之前,若项目需要先行实施的,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对待:
(一)若主要或大部分反担保措施(指土地或房产抵押、动产质押、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个人信用保证等)尚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由项目经理提交书面材料,写明项目确需实施的原因、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完全落实的具体时间,报经其部门经理、风险控制部同意和项目评审会主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若项目的主要或大部分反担保措施已落实完毕,但因客户原因致使某一项反担保措施暂时无法落实的,由项目经理将不能落实的具体情况及补签的具体时间在《反担保项目核查表》(附件2)上注明,并经其部门经理、风险控制部同意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若抵(质)押类反担保措施的落实需经相关部门登记,并且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主合同的,项目实施之前可先签署抵(质)押合同及委托拍卖合同等。抵(质)押标的物有权属证书的,应将权属证书原件存放于省担保集团公司,且客户按照担保金额的3%缴纳保证金。由项目经理将上述具体情况在《反担保项目核查表》上注明,并经其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若因客户自身原因致使抵(质)押登记在项目实施后两个月仍未完成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且仍需继续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核保前准备
第十八条 准备工作须在核保前准备完毕。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对于合同对方为夫妻双方或成年子女的,除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证明其配偶关系或子女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同对方为法人的,应提供经核准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需出具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供该法人公司董事成员签字样本;需出具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提供最新的公司章程及签字股东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股权质押、股权过户的,应提供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最新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相关合同在核保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完毕。
第四章 合同填写
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在核保人员落实反担保措施前依照要求填写。
第二十五条 合同填写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第二十六条 合同填写应字迹清楚、端正,不得草书和涂改,不得简写、缩写或用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的方式书写。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填写须完整、准确。自然人姓名以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为准,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以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十八条 日期填写应与银行授信期限一致。
第二十九条 金额填写应大写,且顶格填写。担保合同按照主债权金额填写。
第三十条 合同中有空白的地方一律打“/”,不得留有空白。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工整签名。签名后加盖右手食指指印。合同有两页以上的,应每页都签名或加盖齐缝指印。
第三十二条 合同应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章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印章都无效。若是授权代理人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应经过公证);还应核实授权委托书中授权范围、权限和时限等。
第三十三条 盖章单位的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一致。所有的签字或盖章必须清晰可辨。
第六章 核保
第三十四条 与客户依法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应进行核保,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五条 核保实行双人核保制度,由项目经理A角和风险控制部核保人员共同核保。核保目的是确保合同对方及相关人员身份、签名的真实性;核保的范围包括项目所有的担保文书;核保方式依据《反担保项目核查表》有关内容实地进行逐项核保。
第三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核保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核保;项目经理A 角应按《核保预约表》(附件3)完成核保准备工作。风险控制部核保人员承担核保任务的主要责任,项目经理A角承担核保任务的次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保证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应由省担保集团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当面现场进行。
第三十八条 核保无误后,客户按收费办法和标准交费,签订《保证合同》等主合同。
第三十九条 客户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的,核保以下内容:
(一)反担保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反担保人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反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合同之日应在上述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四)应当核对反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反担保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手印并写下联系方式。
(五)应当列明反担保人的个人或共有财产清单,必要时应出具对其财产授权处置的法律文书。
(六)在省担保集团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反担保人本人在保函及合同文本上亲自签名。
第四十条 客户提供法人信用担保的,核保以下内容:
(一)反担保人经年检合格、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核实其有效性。
(二)授信业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
(三)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为原件,如系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法人保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反担保人须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同意反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反担保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反担保人应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客户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核保以下内容:
(一)抵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和地理位置等;
(二)如果抵押物为共有状态,应当由抵押物的所有共有人签订抵押合同。如果共有人由于身处异地等原因确实无法签署抵押合同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三)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核实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核实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已经抵押。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应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客户提供质押反担保的,核保以下内容:
(一)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质押物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二)质押物是动产的,包括半成品、产成品等,必须移交省担保集团公司占有或委托监管人员、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
(三)对于质押物是权利的,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必须将权利证书、证明交省担保集团公司占有,需要权利审批部门、登记部门备案的,应登记备案。
(四)如果质押物为共有状态,应当由质押物的所有共有人签订质押合同。如果共有人由于身处异地等原因确实无法签署质押合同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第四十三条 客户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的,核保以下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的,须按照客户章程规定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客户章程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股权质押后将股权质押记载于该公司最新的股东名册中。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设定质押。
第四十四条 客户提供证券、存单、票据等为质押物的,应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核保以下内容:
(一)有价债券的发行应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国库券应为凭证式国库券。
(三)上市证券、股票应有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
(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应有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
(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省担保集团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实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
(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客户提供股权转让反担保的,核保以下内容:
(一)客户的最新股东名册,与在工商局备案的最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二)签订合同后,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变更股权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所有抵押、质押反担保都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所需证件原件交由省担保集团公司保存。
第四十七条 需要客户缴纳保证金的,客户须在签署保证合同前将保证金缴存到财务部。财务部收到客户保证金后应在《反担保项目核查表》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客户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的,按照省担保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完成核保工作的人员在《反担保项目核查表》上签字,注明核保日期。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原有反担保措施进行变更的,由项目经理提出变更申请报风险控制部,并由风险控制部上报项目评审会主任,经有权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需配合客户办理登记解除手续或者需要将省担保集团公司留存的客户相关权属证书原件退回的,项目经理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担保责任解除询证函》、《担保项目担保责任解除后续手续办理审批表》或客户真实还款凭证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担保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产抵(质)押率参考表
2.反担保项目核查表
3.核保预约表
附件1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抵(质)押率参考表
财产类别抵押率财产类别质押率
商用房60%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90%
办公房60%外汇80%
厂房50%邮票50%
住宅房50%可依法转让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50%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一级
土地60%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50%
二级
土地50%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50%
三级
土地40%提货单50%
说明:1、一、二、三级土地认定标准以河南省有关标准执行;
2、抵(质)押品的价值以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综合认定。
附件2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项目核查表
编号:豫集团核查字( )年第 号
客户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品种 担保期限
序号反 担 保 核 查有则打√
没有打x核查人核查
日期
1反担保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个人签名、公司盖章
2反担保信用保证函:反担保个人本人亲笔签名、公司盖章
3反担保合同: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委托担保协议: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5质押物所有权证明
6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7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
8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9抵押物保险证明
10反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已经审查
11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资料已审查
12其它:
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保预约表
项目名称:
核保日期:
准备情况(需写明与客户具体联系情况及哪些反担保措施确定可以落实):
项目经理A角签字:
年 月 日
风险控制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担保落实准备工作提示:
核保前,项目经理应当按如下程序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一、将相关担保法律文书按照省担保集团公司《担保审批通知书》的要求填写完整;
二、项目经理应确认核保前已和担保措施所涉及的相关签字人员(以及盖章事宜)全部联系、落实到位,并且应当提醒客户准备好如下证件资料以供核保人员核实;
(一)法人提供信用担保:年检过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东(董事)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三)客户提供抵(质)押担保:抵(质)押人有效身份证件,抵(质)押物权属证书,抵(质)押物为共有物的、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等;
(四)需要签订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会名册和客户出具的董事会签字样本。
(五)关于落实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请按照省担保集团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及《担保审批通知书》。
三、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风险控制部预约核保日期,以便于安排核保人员,并将填写完整的核保预约表交风险控制部经理,原则上,所有项目的核保均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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