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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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情况
尽管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也被称为隐性就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只为劳动者办理了录用手续,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又仍然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对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产生误解,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其他原因,如调动工作、更换工种等,引起劳动合同实际上的变更或终止,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未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从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
2.劳动合同订立现状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已作了明文规定,但现实中仍大量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大量隐性就业的产生,必有它广泛的原因,笔者分析,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对书面劳动合同作用认识不足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不仅可以更好的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更能起到避免式减少劳动争议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对合同主体双方既是一种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从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同时,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处理,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但许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此认识不足,忽视了就业中的这一重要环节,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只凭借口头的“君子协定”,结果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相关问题。
(2)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近年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了一些用人单位廉价用工的“绝招”之一。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尤为突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产假、加班加点等多种情况下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就业较为困难的前提下,劳动者大多先择隐忍不发的态度,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一些劳动者在工伤等特殊情况下,投诉无门,身体和精神倍受伤害。
(3)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力市场活跃,人力资源流动迅速的形势下,近年来出现了劳动者单方面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种情形在大中专毕业生中较为普遍。部分刚出校门的毕业生,由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首次就业时往往不能选择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而是在一些规模、效益都不尽令人满意的单位“屈就”,通过一两年的实践,实际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部分同志业务上已能独挡一面,成为了供职单位的骨干。而既有年龄优势,又有实际经验的他(她)们往往选择这种最佳的“跳槽”时机,另谋高就。基于这样的想法,大多数首次就业不甚满意的毕业生,为了日后跳槽不受劳动合同中就业年限等条款的限制,往往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这种情形的发生,也使一些单位苦不堪言,企业经营者抱怨:用刚毕业的学生,成了我们企业的一个风险行为。每来一个新人,我们出钱出力进行培养,等到他们羽翼丰满,可以为企业出力的时候,他们却头也不回的飞走了。我们成了他们的“培训工厂”“实习车间”,成了只投资没回报的“冤大头”。可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损的不只有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会为此付出代价。
现实中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还有方方面面其它情况所造成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隐情就业的产生,在现实中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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