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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合同怎么写】对于带车求职者与用车单位之间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
一些带车求职者和公司签订了 “租车协议”,双方虽然没有直接签署 “劳动合同”,但在劳动的过程中,双方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带车求职”的法律关系性质、带车求职者的真实身份等,已经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问题:双方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专家:法律未明确应被认作为“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和 “劳务关系”尽管一字之差,但有着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不管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支出劳动力和接受劳动力之前,双方总是需要进行平等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讲,双方具有平等性。而劳务关系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权,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维持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
据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实践当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不能约束劳务提供者,用人单位也不用诸如 《劳动考勤汇总表》、《职工工资与考勤登记》等对雇请的劳动者进行考勤。而在工作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不用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来考核劳务提供者,也不会要求其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所以,在王先生的案例中,他与公司之间是依据提供有偿劳务的合同而形成的比较松散的约束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 (或定时)支付的工资 (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的固定性。而王先生的案件中,双方虽然约定每月支付共计6100元的合同费用,但这仅是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各项费用支出,不能认为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固定劳动报酬。
市律协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马建军律师则认为,签署 “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从一定意义上理解,应该被认作为 “承揽关系”。
马建军向记者介绍,在国外,类似的个人向企业“承揽”一项业务的情况很多,例如一名大学生可以承包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等,“目前我国法律在个人承揽业务方面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
马建军认为, “租车合同”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合同,该附带条件即一方当事人须自带劳动工具,也就是汽车履行合同。所以,带车求职者和公司的关系,从通俗意义上理解就是 “个人承包”关系。
问题:带车求职者、公司是否存在风险专家:带车求职者或涉嫌非法营运
承办法官指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成果是否实现一般不需要劳动者承担风险。即使在某些劳动活动中没有实现劳动成果,如在某个项目开发中没有开发成功,只要劳动者尽到了职责,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然而,劳务关系则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劳动成果。接受劳务一方提出指示后,一般不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具体的控制,而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完成任务,并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劳务提供者未能完成任务或劳动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依约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价款。
昨天,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明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带车求职的过程中,由于个人系“承揽”业务的性质,可能承担非法营运的风险。廖明涛向记者解释,作为主体的个人如果没有正规的经营执照,无法提供明确的经营范围,其就不能开展 “个人承包”的业务,否则个人作为主体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和个人风险相对应的是公司则可能承担追偿不成的风险。廖明涛向记者举例,一旦 “租赁”的车辆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员工大范围受伤,由于带车求职者系 “个人承包”,很有可能无能力作出赔偿,当公司对员工进行先行赔付后,将无法向带车求职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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