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耀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不可撤销信用证性质】关于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 第一类软条款又可以分为:被利用进行欺诈的软条款和被利用进行诈骗的软条款。首先来讨论前一种情况。在前一......本文有7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不可撤销信用证性质】关于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
第一类软条款又可以分为:被利用进行欺诈的软条款和被利用进行诈骗的软条款。首先来讨论前一种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的情形,属于“信用证欺诈”吗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案例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了定义。[66]这种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应当属于“信用证欺诈”。其理由如下:一,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属于一种欺诈。首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拒付是一种欺诈,这个在上文中几经讨论过,本文赞成这个观点,而且从《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
也可以看出很符合,因为申请人正是利用较优惠的价格,诱使受益人接受软条款,而这些软条款是申请人经过预谋的,恶意的,他明知这是个陷阱要么条件根本无法实现,要不一切受制于申请人,一旦受益人上了这些软条款的“套”,就很难摆脱,而申请人只因为这样做,目的是很明显的:即“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而申请人获得的这些权利,必然是随意控制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达到单证相符,无法收汇。从我国的《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第68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次,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属于“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有的学者给“信用证欺诈”下了定义“信用证欺诈就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由不法行为人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从而骗取所支付的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
此定义过于狭窄,因为从这个定义来看,它排除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欺诈。因为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的观点,以被多数学者所认可,如认为:“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商利用假单据欺诈,一种是进口商利用软条款欺诈。”[69]但无论如何,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应当属于“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所以,以上定义应当修改为:“信用证欺诈就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由不法行为人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从而骗取所支付的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或者利用单据不符就不能付款的规定,设计条款阻止受益人收回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实,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更没有给“信用证欺诈”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所以,更没有依据认为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被排除在“信用证欺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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