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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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在建工程抵押】最新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实施细则。
一、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一)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建设已符合预售条件,但未作预售;
2.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面积;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6.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兴建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抵押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
章规定的条款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三)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抵押备案申请表;
2.抵押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平面图;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符合预售条件的证明;
8.公安门牌编定证明;
9.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
10.房地产权查册表;
11.抵押人属国有企业的,须有经资产办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审核的同意书;
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将有关资料录入备案数据库;
4.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专用章;
5.抵押人已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备注栏上记载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6.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保留申请表、查册表、委托书、抵押同意书或决议书;
属初始备案的还须保留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公安门牌编定证明复印件及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复印件);
7.打印备案程序册。
(五)办结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内。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2.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
地使用年限;
5.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
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抵押备案申请表;
2.预购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
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已办理预购(售)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地产权查册表。
(三)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将有关资料录入备案数据库;
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上加盖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专用章;
5.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保留申请表、查册表、委托书);
6.打印备案程序册。
(四)办结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注销备案
(一)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备案手续。
(二)申请注销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
1.注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抵押合同;
3.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文件;
4.属预购商品房的还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注销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注销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在备案数据库作注销备案记录;
4.在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在建工程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注销专用章;
5.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6.在备案程序册作注销备案记录。
(四)注销备案,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
四、变更备案
(一)经备案的抵押合同需要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申请变更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
1.变更备案申请表;
2.已备案的抵押合同;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补充合同);
4.属预购商品房的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变更备案,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变更备案申请;
2.审核文件资料;
3.在备案数据库作变更备案记录;
4.在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上加盖在建工程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专用章;
5.在原抵押合同上加注"本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变更";
6.将有关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7.在原备案程序册上作何时变更备案的记录;
8.打印新的备案程序册。
(四)办结变更备案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转他项权登记
以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转办他项权登记。
(一)原抵押合同不变的,在受理权属、权利登记的同时,在已备案的抵押合同上加注
"xx年xx月xx日申请他项权登quot;后,留一份附档,其余退回申请人。
(二)原抵押合同变更的,受理权属、权利登记时,在已备案的抵押合同上加注"本合
同于xx年xx月xx日变更",并将已变更的抵押合同附档。
在受理他项权登记后,应记录房屋地址,并移交负责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工作人员完善注销手续。
六、其他
(一)非商品房项目的在建工程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备案。
(二)抵押合同自抵押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7月10日开始试行;从试行之日起,《关于期房抵押备案问
题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江门市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申请表》;
2.《江门市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注销申请表》;
3. 江门市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专用章、江门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专用章、江门市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注销专用章、江门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注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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