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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误导?公证费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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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明“公证费”由买房人承担,房产中介催交公证费;买房人王先生持有异议,认为中介没有说明公证事项,拒绝支付。

一场通过中介的二手房交易,就这样闹到了丰泽区工商部门。昨日,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解,买卖双方和中介同意共同承担这笔公证费。

事情得从今年5月中旬说起。王先生在泉州田安路一房产中介的牵线下,签购了泉秀街一处二手房,并在合同上写明“产权过户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由买房人承担。

原来,卖房的是黄女士,房子在丈夫名下,可丈夫和公公婆婆先后去世,考虑到儿子未满14岁,便希望做一次产权公证,使房子归到儿子名下后再进行交易。

对房产中介催要的4500元公证费,王先生认为,签合同时房产中介并没有告知公证费的用途,原以为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公证,“谁会想到,这是用来理清卖方家庭内部的产权的,这笔费用怎么能由我来付呢”同时,王先生还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国家没有规定房产买卖必须要有公证的。

可房产中介认为,虽然没有明确告知公证费的用途,可既然王先生签订了合同,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应该支付公证费用。

对此,12315工作人员认为,在没有向顾客说明公证费用途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合同,房产中介这样的做法涉嫌误导,这部分公证费用属于卖方应该自行支付的费用,房产中介在卖方没有办好产权问题的情况下接受了房源并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是不允许的。

最终,经过调解,王先生承担1500,黄女士承担2000元,剩余的1000元公证费用由房产中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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