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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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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天津工伤鉴定标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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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八种劳鉴事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鉴、职业康复鉴定、再次和复查鉴定、一次性告知制度。其中,一次性告知制度特别明确,对鉴定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鉴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今后涉及工伤(工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劳鉴委员会提出申请,杜绝因用人单位不积极不配合不作为时,导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受损的情况发生。

天津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出台。《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日前出台,将工伤职工申请八种类型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等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主动公开,程序透明,一次性告知的制度,强化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应尽的责任义务,赋予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鉴定申请权,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天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也让本地区的工伤鉴定标准与其他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不同的鉴定等级结果会让员工拿到完全不一样数额的赔偿,出于对劳动者和单位的双方保护应该要求鉴定的标准必须是符合客观的要求,而单位和社保部门根据鉴定标准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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