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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超过合同期应以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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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服务期超过合同期应以服务期为准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因为员工出国培训签了服务期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已满,但服务期还没有结束,该如何处理此次《意见》明确规定,除非单位放弃,否则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贾晓慧也指出,按照《意见》精神,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将被视为单位放弃了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

■预先付住房补贴

员工违约解除合同,单位可要求返还

按照《意见》的解释,单位给予员工较高价值的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员工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出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对等原则,员工未履行部分,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新法实施前工作已满10年

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

按照新法有关“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规定,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在新法施行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施行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同时员工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订。

■竞业限制条款无补偿金标准

按此前员工正常工资20%-50%支付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未约定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然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意见》规定可以先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意见》明确,单位必须按照员工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

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尚未到期,但员工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在领取养老金,员工希望继续在单位工作,由此员工会提出“合同未到期,应该继续履行”要求,但单位认为其已经在领取养老金,合同必须终止。《意见》对于员工、单位争论不休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完全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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