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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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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德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反担保合同样本】关于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组建方案。 一、基本思......本文有894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3分钟。

【反担保合同样本】关于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组建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目标,围绕地区“富民强区固边”战略目标的实施,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加快形成天然气、煤炭、电力、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维药、民族特色手工艺、特色矿业八大产业集群,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商贸流通业全面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框架

(一)组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成立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隶属于和田地区国资委,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通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源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群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和田地区投资,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和田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开办资金的筹集方式。地区担保中心成立初期开办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地区本级注册200万元,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分别注资100万元,和田市注册150万元,民丰县注册50万元。担保中心注册资金实行开放式管理。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注资,扩大注资额,增强担保能力。

3、按照组建统一担保机构的要求,地区担保中心在各县市财政局分别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形成统一的担保网络。

4、地区担保中心在做好担保项目的同时,做好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切实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织机构

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银监局、中行和田分行、工行和田分行、农行和田分行、建行和田分行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县市分管副县(市)长组成(具体成员另行通知)。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3、审议批准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

4、对企业担保进行审议;

5、完成行署安排的担保事项;

6、重大担保事项报请行署审定。

(三)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决策程序

1、信用担保项目申报及初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中小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由各县市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区担保中心;重大项目贷款担保必须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落实贷款担保抵押资产、反担保的处置等手续后报地区担保中心理事会研究。

2、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担保中心提供的最终审核意见,安排地区担保中心项目评审部进行调查评估,然后提交理事会进行研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由担保事项有关的县市领导(理事会成员)参加,以及地区担保中心聘请的各方面专家列席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确定担保事项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3、各县市为所属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所在县市担保中心的注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地区担保中心必须报行署研究审定。

4、地区担保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将担保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向行署汇报。

(四)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内设机构

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机构首先保证主要业务的正常开展,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和加强风险防范控制,逐步设立以下机构。

项目评审部:负责制定地区担保中心担保政策,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及项目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投资担保回收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核、签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保后管理、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及时向担保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或提前终止的建议。决定重大风险项目的处理意见,决定项目代偿及追偿方案等。

财务部:负责保费的收取,地区担保中心的财务、经营运行情况分析,编制报送财务报表,拟定地区担保中心业务发展规划,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地区担保中心授权下负责资金的安全性运作。

(五)县市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协助担保中心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2、进行担保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业务咨询,建立县市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

3、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协助地区担保中心了解县市企业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4、协助地区担保中心及时督促县市债务人履行合同。

5、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担保中心理事会。

6、风险控制与责任。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的财政部门应与地区担保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

(六)担保中心内外机制建设

1、地区担保中心是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地、县市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的长效机制,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社会捐赠资金;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为:(1)业务发生时按实际收取保费5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年终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如有税后利润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4)各县市财政每年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列入支出预算,做为风险准备金上缴担保中心,做为各县市相对应的风险担保基金。当风险准备金提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担保方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地区担保中心要在发生代偿后30天内报地区国资委备案。地区担保中心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反担保制度,将中小企业自身纳入风险分担机制。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库,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的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隶属地区国资委,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项目评审部、风险担保管理部、财务部。

第三条 地区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地区担保中心的担保业务包括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及保后管理五大阶段,按照受理、审批、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相互监控、权责分明、风险控制的业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区担保中心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地区担保中心在开办初期仅限于贷款担保,其他业务视开展情况逐步扩大。

第六条 地区担保中心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受理及初审,根据企业提供具体情况出具“拟贷款通知书”和“县市担保业务审核表”并进行保前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

(一)地区担保中心将客户分为法人类客户及非法人类客户。

(二)由项目评审部负责人进行业务接洽并负责担保项目分配。

1、接洽内容:业务介绍、信用教育、接受申请、信息收集、了解反担保资产状况。

2、项目分配规则:

(1)项目评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接洽情况,从地区担保中心员工中确定项目负责人A;

(2)项目评审部将项目初审情况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B;

3、项目负责人A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初审合格的,记入《项目评审部担保申请登记簿》,并将全套资料及访谈情况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

(2)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A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确认后,及时通知担保项目申请人及风险担保管理部,适时退回全套资料;

(3)风险担保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后,将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信息及不合格事由录入企业资信库。该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A、B共同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前调查及资料收集。

(一)法人类客户提出书面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简介);

2、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还款资金来源;

5、借款拟办理银行名称;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出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家庭主要成员简况;

3、申请担保的原因、金额、用途、期限;

4、借款预计将产生的经济效益;

5、还款资金来源;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资料的审核

由项目负责人A、B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担保项目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年检有效的各种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企业法人代码证、资质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质量、信誉、信用等证照(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签字样本;

3、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5、开户许可证、有效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有关资产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7、企业所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合同(如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

8、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担保的决议、授权书;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同意要求担保的决议;

9、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通过的核准、备案材料;

10、抵质押反担保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评估材料、投保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

11、还款承诺可行性报告、款项使用计划、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等;

12、其他资料。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若未婚,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保证人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3、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第一项所列资料;反担保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按《法人客户保前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

4、若用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未婚,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承诺书”、“非生活必需品承诺书”,有条件的一并提供抵押反担保保证人所有的第二套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由项目负责人A、B根据担保项目申请人提供的完整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人类客户

法人类客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担保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法人类客户申请担保业务,产品应当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单位定期存单反担保质押、单位动产反担保抵押、单位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续贷);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家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担保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国家无规定的,按担保中心的规定。

2、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

(2)向担保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对担保中心的担保未全额清偿的;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有“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的;

(9)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二)非法人类客户

非法人类客户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存单反担保质押、个人动产反担保质押、个人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担保中心担保信用行为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关键职位的企业信用程度差、长期欠息、原贷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 保前调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业务申请,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A、B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前调查。特殊情况下,可经担保中心主任批准指定地区担保中心其他员工陪同调查并提出调查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内容

项目负责人A、B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保前调查行为。调查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抵(质)押物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合法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抵质押权利凭证。

3、银行借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通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4、业务合同: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卡年审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

(二)安全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贷款记录为依据。

3、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记录及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4、担保项目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材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5、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的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三)盈利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历年经营、财务情况: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信息做重点分析。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3、本次担保与拟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主要包括担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费用的收取等;符合与拟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4、评定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测算担保业务风险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项目申请人以财产为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核查:重点核查拟作为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其它调查内容可以从简。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

项目负责人A、B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做出调查评价,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客户评价是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该笔担保项目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反担保评价是指对客户为申请担保项目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保前调查和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A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经其审核合格后将全部资料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复核并审查。

项目负责人B将出具的独立意见报告书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

(一)法人类客户的保前调查报告除了对公司的简要情况、股权结构、财务指标分析情况、抵押物基本情况、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质及信用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分析外,还必须对公司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产品的市场未来收益等进行重点分析。

(二)非法人类客户除对抵质押物、反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外,还必须对担保申请人的文化素质、家庭成员的简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对个人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在保前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审查。依据担保中心主任签署的审批意见,将担保项目上报担保中心理事会审批,并负责向项目评审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或办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风险初审

项目负责人将担保项目全套资料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由风险审查部对项目进行风险初审,审查标准如下:

(一)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1、申请人资料: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料及内容。标准:资料齐全、内容清晰完整、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2、担保人资料:业务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档。标准: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规范、部门签字。

(二)资料有效性审查

1、合法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审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审查:

符合担保法第34条、第75条规定的抵(质)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核发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合法的质物。

(3)银行借款用途审查: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4)业务合同审查:符合该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证年审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记录为依据。

2、安全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审查。

以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企业征询系统的查询记录及风险部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3)信用等级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表1:

xx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分,万元

等级各等级必须符合的条件

财务

分析年度销售收入年末资产总额年度

利润逾期贷款占用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偿付率

AAA≥90≥1500≥500≥500≤70%100%

AA≥90≥800≥300≥200100%

A≥80100%

B≥60

C≥60

表2:

xx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类别序号项目

(分值)计算公式评分标准计算

结果得分

安全性1资产负债率15分期末负债总额/期末有效资产总额x100%X≤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应得分=(100%-X)/50%x15

2逾期贷款占用率15分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额x100%X=0得满分

X≥20%不得分

区间得分=(20%-X)/20%x15

周转性3流动比率5分期末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负债总额x100%X≥1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得分=(X-100%)/50%x5

4流动资金周转率10分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x360天X≤120天得满分

X≥360天不得分

区间得分=(360-X)/240x10

5应收账款占用率10分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x100%X≤10%得满分

X≥50%不得分

区间得分=(50%-X)/40%x10

效益性6全部资产利润率10分年度利润总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x100%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

=X/5%x10

7贷款利息偿付率20分实付贷款利息/应付贷款利息x100%X=100%满分

X≤90%不得分

区间得分=(X-90%)/10%x20

发展性8资本增长率10分(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x100%资产负债率≤60%或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X/5%x10

9经营管理能力2分视平常掌握的情况打分

财务管理能力1分

信誉状况2分

附加利润总额利润第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为5分

合计(105分)

3、盈利性内容审查: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项 目评分标准计算

结果标准

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正值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100%145%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0、95

盈利能力分析销售利润率(税后利润+利息费用/销售收入x100%8%

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利息费用/资产平均总额x100%10%

负债能力分析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正值

可用资本净资产+长期负债

债务净资产比率(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净资产

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流动负债/净资产

负债资产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45-65

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负债总额

银行家比率净资产/可用资本

资产管理水平分析总资产周转率销货净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2-5

固定资产周转率销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货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6-9

应收账款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平均余额/销货净额x360天40-60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3.6-6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60-100

保障比率分析利息保障比率扣除利息和税金前的收益/利息费用

负债总额保障比率扣除利息和税金前的收益/[利息+还款本金/(1-所得税率)]

根据上述指标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担保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反担保抵押物审查:

(1)保证担保审查:保证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保证人有代偿能力,担保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权力部门批文。

(2)抵质押担保审查:抵质押物为《担保法》规定的可抵质押物;抵质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寿命长于借款期限;抵押人对抵质押物有合法处分权;抵质押物已进行评估;抵质押足额。

(3)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等情况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合同、购销合同,近三年的经营业绩、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调查情况及互联网资料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

(三)调查意见的合理性审查

以上述(一)、(二)项审查结果及本部门保前调查的独立意见为依据。

(四)风险审查岗依据审查结果和项目负责人B独立意见报告书填写“担保业务审查表”,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知项目评审部。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理事会按以下规则,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批。

1、理事长签发会议通知;

2、理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

3、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4、召开理事会会议,与会理事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2/3通过;列席理事会的代表无表决权;

5、理事会秘书出具理事会决议,与会理事签字;

6、向担保业务部发出办理通知或向资信评估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通知。

第十九条 盖章程序风险担保管理部在与客户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前,必须具备经担保中心主任签字的“担保项目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在上述合同上加盖“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章)。

(一)业务程序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审查已全部通过。

(二)委托合同审查委托时间应于办理通知日期当日或之后,委托事项与审批内容一致。

(三)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审查

核对当事人对抵质押权的陈述和期限、金额、约定公证、(质)押登记事宜及违约责任等。

(四)担保业务审批表核对担保中心主任签字。

(五)盖章在合同签章处加盖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填写签章日期。

第二十条 合同审查 风险担保管理部法律顾问对业务办理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律风险意见。审核标准如下:

1、合同基本要件齐全;

2、合同基本内容符合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意见或理事会决议;

3、合同文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监交。风险管理部完成单笔项目的所有担保手续后,在3天内将全部档案移交到财务部,项目评审部同步跟踪监交。

1、移交清单:格式规范(标准化模板)、内容准确。

2、移交手续:逐项勾对、当面签字。

3、监交:跟踪指导,当面签字。

重点核查财务手续及银行借据中的日期、贷款金额、抵质押(保证金)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理事会是担保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担保业务独立行使决策审批权。

第六章 签定委托担保合同及银行借款保证合同

第二十三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接到办理通知后,根据理事会及担保中心主任的审批意见,签订各类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进行业务办理,对项目评审部提交的担保资料进行复核。

(一)申请人资料:

标准:完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包含内容)、规范(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二)担保人资料:

标准:完整、规范(填写内容完整、部门签字)。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部经办人员按照担保项目方案与客户和反担保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

(一)将拟签订的合同交由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法律顾问针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风险审核意见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经风险担保管理部认可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签订合同。

2、风险担保管理部认为风险较大不宜签订的,经办人员按照法律顾问意见,将合同重新修改后方可签订。经办人员应当核实客户或者反担保保证人身份,当面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登记。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与反担保抵押人、出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共同办理抵押、质押等登记手续。

(一)抵押、质押登记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客户或者反担保保证人自行承担。

(二)项目评审部经办人员对抵押、质押等登记进行全程监督。

(三)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核收登记证书。

在核收抵押权、质押权登记证书的同时原则上应当将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其他证书一并核收。但经担保中心主任书面特批不用核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合同公证。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委托人一起进行合同公证。

(一)公证费用由客户或者反担保保证人自行承担。

(二)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向公证处提供担保中心授权办理公证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三)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对合同公证进行全程监督。

(四)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核收公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出具保函、收取保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及存入存单质押保证金

(一)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向合作银行出具经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审核的保函。

(二)收取保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在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前一次性收取,原则上保费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收取。

(三)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经担保中心主任签字的一式两份通知单。通知单一份转交财务部,一份归入担保业务档案资料。

(四)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收取的保费凭据和存入的保证金凭据的复印件移交风险担保管理部一份,存入担保业务部档案。

(五)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将拟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交由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核意见:

1、法律顾问根据《借款保证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审核意见报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经风险控制部认可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签订合同。

2、风险担保管理部认为风险较大不宜签订的,由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沟通协商,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六)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核收一份包括借款人《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及银行借据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资料移交。在银行向借款人放贷完毕后,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在项目评审部的监交下,将担保项目资料移交财务部归档。

第七章 保后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及担保中心主任共同负责保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后检查

1、常规保后检查:常规保后检查每两月一次,检查应有纪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给担保中心,同时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措施。

2、特殊保后检查: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由风险担保管理部依据项目负责人报告,针对具体项目确定特殊保后检查方案。

(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特殊保后检查方案的执行,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风险担保管理部。

(2)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检查报告及其掌握的实际情况,认为存在不实的,由风险担保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再次进行特殊保后检查。若发现重大风险,将按照担保中心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保后检查资料及时分别归档。

第三十三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借款业务的担保,担保中心不展期担保,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担保中心自动免除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清偿完全部银行借款后,应持借款银行所出具的借款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原件到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人员处填制抵质押物申领单,由项目评审部及财务部负责人核实担保费用的收取、借款的偿还情况,属实后签署同意领取的意见,并报请担保中心主任批准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办理解除抵质押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人员提供的银行借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复印件及抵质押物申领单归档入担保业务档案并另行存放,以备查考。

第八章 担保责任追偿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责任追偿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牵头,担保中心聘请律师等配合开展。项目负责人可先期开展自行清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履行完银行所要求的代偿责任后,风险担保管理部应依据银行所出具的还款凭证及经过公证的反担保合同到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连同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地区担保中心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地区担保中心财务;

(2)对理事会、管理人员执行担保中心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理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地区担保中心利益时,要求理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担保中心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地区担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地区国资委应当对地区担保中心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管。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地区担保中心提供专项资料,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对地区担保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地区担保中心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地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地区担保中心财务监督,切实提高地区担保中心财务运作的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扩大担保业务范围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管理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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