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将赝品当真品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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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关于误将赝品当真品 买卖合同应撤销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酷爱书法。2008年3月,经他人介绍到被告李某处购买被告收藏的著名书法家武中奇的书法作品一幅。该作品系被告从他人处获得。在买卖过程中,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作品真伪,但被告称自己也不知道真伪,让原告自己决定,原告当场进行了鉴别,最终原告认为该作品是真品,并与被告协商以2万元的价格成交。原告购得作品后,对该幅作品的真伪产生怀疑,经多位内行鉴别,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书法作品进行了评估,确定该作品系赝品。原告刘某认为,被告以赝品充当真品出售,构成欺诈,买卖合同应当撤销,应返还货款2万元。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经过认真鉴别自愿出价购买,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不应撤销。依据古玩字画投资业的行规,原告鉴宝失误,责任自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2万元买卖书法作品,买卖合同生效。订立合同过程中,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作品真伪,并进行鉴别,并以2万元高价购得作品,可以认定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真品。原告因自己主观上的失误,对标的物真假性质产生误解,使得自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因原告重大误解订立的,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故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的书法作品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万元,同时原告将书法作品返还给被告。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合同效力如何;二是艺术品买卖中,鉴别真伪失误,责任自负的行业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撤销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一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重大误解,二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作品是赝品,被告也没有明确承诺卖出的是真品,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而原告多次询问作品真伪,仔细进行鉴别,并出2万元高价,可以认定原告的真实意思是购买真品。但原告由于自己鉴别失误,将赝品当作真品,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订立 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因原告行使撤销权而自始无效,原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相互返还。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二,鉴别失误,责任自负的行业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行业规则,亦称行业习惯,是从事一定行业的人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自然形成的,游离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在一定范围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非国家强制性行为规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习惯是国家法的补充,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或者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习惯才能成为司法的依据。本案涉及的艺术品买卖中鉴别失误,责任自负的习惯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而《合同法》明确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归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因此,该行规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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