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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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本人夫妻双方及他人(可以为多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质押担保的一种贷款。荆门市于1997年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质押贷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政策上: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类似。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商业性住房贷款中实际应用较少,通常运用的就是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项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属个人行为,由于保证担保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也很少用到。质押担保一般都要求是存单质押担保,通常在贷款人办理短期融资时使用。这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性质相似。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强制性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职工可以使用自己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本人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操作上: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易受到房地产抵押市场管理的影响。荆门市房改起步较晚,1994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便正式开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购住房多为房改房,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后,价格约每平方米500元左右。年轻职工购买一套120平米的住房也就6万元左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出台了《荆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购房最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刚刚起步,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来保证贷款工作的正常运作,是“中心”所面临的问题。由于当时荆门市房地产市场不够规范,房屋产权抵押政策滞后,加之办理手续繁杂,成本高,执行难,直接影响到初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业务上: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成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突破口。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在房产抵押担保受阻,如何顺利开展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既防范风险,又方便职工。通过走访金融部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用本人夫妻双方及他人(可以为多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质押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应运而生。
从十多年的运作来看,效果较好。截止今年6月,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超6亿元,支持住房困难户10279家,其中,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的职工有7646个,占贷款总户数的74%,没有形成一例不良行为,有效的控制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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