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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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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在建工程抵押】浅析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购买一定要谨慎

付女士于2007年在长春市宽城区某新开发的小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89平方米,房屋单价为3000元,总价267000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年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为交付房屋后180日内。

2007年底开发商如期向付女士交付了房屋,付女士也入住该房屋2年了,但是至今开发商仍然没有为付女士办理产权证明,付女士多次询问开发商,开发商均答复就快办下来了,可是每次同样的答复之后,依然还是不能办理产权。

购房时付女士还交付了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手续费等税费,付女士对开发商失去了信心,想把已经交付的税费从开发商处要回,并且自己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可是令付女士没想到的是,开发商并没有帮他们交付税费,而且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付女士不但不能办理产权,而且房屋最终是否归于自己也存在问题。

付女士很担心,想退房,但是损失又很大,付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邱刚律师认为:目前付女士最好的维权方式是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欺诈的责任,向其支付双倍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邱刚律师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已经将房屋抵押的事实,所以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付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同时根据目前的情况,开发商已经在售房之前就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而且购房者是在抵押之后购买的房屋,所以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欺诈,而且由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该份合同不能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权的存在,导致购房者付女士最终很可能不能得到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为了最大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付女士选择退房,并要求双倍赔偿。

律师提醒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由于开发商资质的参差不齐,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审核工作。其中有开发商应该出具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而且要尽量与原件进行核对。同时还要对房屋以及土地的其他项权力登记进行审查,即对土地以及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进行核实,如果土地或者在建工程存在抵押的,那么购房者应该慎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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