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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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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担保人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将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创业带就业”工程的部署,为创业者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市直及各县(市)、区财政全部供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部分省直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动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与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结成“一帮一”对子,对其小额贷款实施担保。

第四条 担保对象本着“担保人自选、借款人自荐,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关闭和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贷款。已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不在其中。

第六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按省规定的具体项目执行)。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效证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三章 担保人确定

第七条 担保人按单位隶属关系实行市直、区、县(市)分级管理。

第八条 单位根据政府下达的指导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担保人与借款人可以“一帮一”,也可以按单位职工数与担保计划数比例,多人帮一。具体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担保人)提供的《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对担保人的身份及条件进行确认。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财政供养身份发生变化,应由担保人单位及时负责通知同级财政和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担保身份。对确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撤销)手续,并另行确定担保责任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担保人资格:

1、已承诺为本人或他人贷款履行担保责任并在贷款期限内的人员(由单位协助银行进行认定)。

2、担保人年龄加贷款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营业执照》。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效证件以及按工商法规要求必备的其他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微利项目的《营业执照》。

2、确定担保人。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省直单位的担保人按单位出具的《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确定。

3、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担保单位(担保人)出具的《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到与担保人单位隶属关系同级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贷款申请书》。

4、认定贷款条件。同级劳动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合格的填写《小额贷款微利项目认定书》和《放款通知单》。

5、审批和发放。承办银行对《小额贷款微利项目认定书》、《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放款通知单》和担保人与承办银行及借款人签定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质押合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以及按银行贷款规定的其他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或需完善的退回“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给创业者办理小额贷款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市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业银行及其他承办银行联合设立小额贷款 “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地点设在市并轨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小额贷款的创业者,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担保人的认定、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到贷款发放,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对符合条件的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门窗口。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符合贷款条件的每人贷款2万元,期限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保证人同意后,按照放款时的程序办理,并下发《展期通知单》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四条 贴息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城镇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明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五条 担保。担保人对指定借款人的小额贷款实行等额担保,并填写《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

第十六条 还款。借款人要严格遵守《借款合同》中还款的有关规定,到期一次性还款。对由于非不可抗力到期不偿还,承办银行疑义借款人有恶意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确属骗取资金的,借款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人代偿。对经营性亏损造成的到期不能偿还的,担保人要严格按照《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的承诺履行代偿义务。省直单位如发生担保人代偿情况,由所在单位负责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按《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的承诺扣回本金和利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贷款损失的界定与补偿。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同)造成的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款的,界定为贷款损失。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区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林秀山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云志担任。成员单位由以下部门组成: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及其他承办小额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各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员单位由以下部门组成: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及其他承办银行。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于守忠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成员单位主管此项业务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办具体工作事宜。

第二十条 办公室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借款人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认定和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协调其他成员单位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人是否属于财政全部供养人员的认定。对由于经营性亏损造成的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的,根据《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的承诺,并由担保人单位出具扣款通知,协助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补偿承办银行本办法“第十八条”造成的贷款损失。

市工商局:负责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指导,并及时为借款人发放《营业执照》。

市人民银行:督促相关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发放业务。

市商业银行及其他承办银行:负责小额贷款发放有关业务,并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按月向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报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对下部工作进行部署。并就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确定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列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完成小额贷款担保计划情况;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按照市政府实施“创业带就业”工程的要求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创业者找担保人难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问题。对各单位扛标以外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自找担保人或用房产作抵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03]3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小额贷款发放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齐齐哈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作者:劳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9 更新时间:2010-1-10

齐齐哈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将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创业带就业”工程的部署,为创业者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市直及各县(市)、区财政全部供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部分省直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动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与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结成“一帮一”对子,对其小额贷款实施担保。

第四条 担保对象本着“担保人自选、借款人自荐,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关闭和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贷款。已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不在其中。

第六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按省规定的具体项目执行)。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效证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三章 担保人确定

第七条 担保人按单位隶属关系实行市直、区、县(市)分级管理。

第八条 单位根据政府下达的指导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担保人与借款人可以“一帮一”,也可以按单位职工数与担保计划数比例,多人帮一。具体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担保人)提供的《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对担保人的身份及条件进行确认。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财政供养身份发生变化,应由担保人单位及时负责通知同级财政和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担保身份。对确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撤销)手续,并另行确定担保责任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担保人资格:

1、已承诺为本人或他人贷款履行担保责任并在贷款期限内的人员(由单位协助银行进行认定)。

2、担保人年龄加贷款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营业执照》。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效证件以及按工商法规要求必备的其他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微利项目的《营业执照》。

2、确定担保人。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省直单位的担保人按单位出具的《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确定。

3、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担保单位(担保人)出具的《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到与担保人单位隶属关系同级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贷款申请书》。

4、认定贷款条件。同级劳动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合格的填写《小额贷款微利项目认定书》和《放款通知单》。

5、审批和发放。承办银行对《小额贷款微利项目认定书》、《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放款通知单》和担保人与承办银行及借款人签定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质押合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以及按银行贷款规定的其他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或需完善的退回“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给创业者办理小额贷款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市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业银行及其他承办银行联合设立小额贷款 “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地点设在市并轨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小额贷款的创业者,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担保人的认定、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到贷款发放,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对符合条件的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门窗口。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符合贷款条件的每人贷款2万元,期限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保证人同意后,按照放款时的程序办理,并下发《展期通知单》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四条 贴息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城镇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明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五条 担保。担保人对指定借款人的小额贷款实行等额担保,并填写《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

第十六条 还款。借款人要严格遵守《借款合同》中还款的有关规定,到期一次性还款。对由于非不可抗力到期不偿还,承办银行疑义借款人有恶意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确属骗取资金的,借款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人代偿。对经营性亏损造成的到期不能偿还的,担保人要严格按照《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的承诺履行代偿义务。省直单位如发生担保人代偿情况,由所在单位负责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按《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的承诺扣回本金和利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贷款损失的界定与补偿。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同)造成的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款的,界定为贷款损失。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区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林秀山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云志担任。成员单位由以下部门组成: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及其他承办小额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各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员单位由以下部门组成: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及其他承办银行。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于守忠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成员单位主管此项业务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办具体工作事宜。

第二十条 办公室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借款人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认定和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协调其他成员单位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人是否属于财政全部供养人员的认定。对由于经营性亏损造成的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的,根据《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的承诺,并由担保人单位出具扣款通知,协助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补偿承办银行本办法“第十八条”造成的贷款损失。

市工商局:负责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指导,并及时为借款人发放《营业执照》。

市人民银行:督促相关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发放业务。

市商业银行及其他承办银行:负责小额贷款发放有关业务,并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按月向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报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对下部工作进行部署。并就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确定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列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完成小额贷款担保计划情况;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按照市政府实施“创业带就业”工程的要求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创业者找担保人难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问题。对各单位扛标以外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自找担保人或用房产作抵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03]3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创业带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小额贷款发放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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