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内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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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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