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担保贷款败诉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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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贷款】关于抵押担保贷款败诉案引发的思考
某信用社在办理一笔抵押贷款业务时,只因信贷操作流程过程中一个看似很小的细节,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造成了损失,实在引人反思。
据悉,2002年12月17日,A公司自愿为B借款人作担保,以房产抵押人的身份与抵押权人C信用社签订了《城镇房产抵押合同》,并由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并领取了他项权证。2003年1月6日,B借款人取得房产抵押贷款10万元。B借款人除前期履约付了一次利息外,此后便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C信用社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C信用社对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落得个“损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实在令人痛心和遗憾。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个原本简单、且应当是信用社胜诉的借贷纠纷,原来却因为借款人签字不符和抵押权登记时间顺序颠倒的漏洞,让C信用社败下阵来。
从表面上看,该笔贷款的各项档案资料均有B借款人的签字且盖有个人印章,有有担保抵押合同,应当比较严谨、完整。但在庭审过程中,B借款人却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用以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自己所签,个人印章也系伪造,并向法庭提出了作笔迹签定的请求。经核对B借款人2002年前在另一信用社的贷款资料上的笔迹,本案相关资料上B借款人的笔迹果然不符。因此,该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被告B借款人无关,应系无效合同(但是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也应注重一个细节,既然是无效合同,为什么B借款人却支付了一笔贷款利息)。此外,抵押权登记也出现漏洞,登记在主合同成立之前。从形式上看,抵押权登记完全合法有效,但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过程中,信贷员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细节,导致从合同的登记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在时间先后顺序上颠倒。按照《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合同即抵押合同也当然无效。正因为这一疏忽,主、从合同都无效,是C信用社彻底拜诉的致命原因。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桩借贷纠纷案的败诉完全是由于信贷员的操作不严谨直接造成的。如果该笔贷款的经办人能够完全按照相关的要求和信贷操作流程办理,注重每一个细节,在签订合同是由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字,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时注意主从合同的逻辑联系等基本常识,这样的结局是完全能够避免的。这个案例,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工作敲响了警钟。细节决定成败,每一名员工都应将这一经营理念扎根于心,并融入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注重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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