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给个人工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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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分包给个人工伤怎么处理?
1、在承包过程中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其单位经营权交由承包人的经营形式,承包实际上是单位经营权的转移,被承包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这当然包括有关工伤保险的义务,单位承包给他人之后,该单位依然存在,单位仍然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承包仅仅是单位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样单位本身的权利、义务并未有太多改变,只是在实际经营方面有所体现。
在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承包给方某经营,方某所享有的只是公司的经营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义务,除此之外,所有权利义务仍由文化公司承担,文化公司仍然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立了劳动关系便找到了工伤索赔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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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既然用人单位的承包经营仅仅是经营权的一种转移,并不涉及原劳动关系的变更,所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也就是由被承包的单位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是承包者招用的,那么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为承包者,这时应由承包者承担。《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承包经营情况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做了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二、工程承包的规定是什么?
因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由于市场的变化加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采取按照订单生产的模式,相比按照库存的生产方式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加上生产外包,使得企业必须与承包商共同面对客户的需求并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劳动部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也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工程承包,当然工程承包也会存在着分包的现象。分包之后,如果在工地上干活的劳动者发生了工作原因,此时工伤方面的赔偿应当由谁承担,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实际上应当是由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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