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放贷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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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贷款】银行贷款放贷应负什么责任
广西高院今年审理北海市一起房地产官司,判决银行违规放贷在先,购房者无需担责。业内普遍认为这一“罕有”的判决,对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按揭贷款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因未按时还贷被银行告上法庭。浙江人方某2004年与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263万多元购买位于北海市外沙岛一幢商品房,同时又签订了售价144万多元的“补充合同”,按“补充合同”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按263万多元的交易额向中国银行北海分行办理按揭手续,并与“北海实业”签订返租合同,约定由“北海实业”担保用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北海实业”负责人随后失踪。2005年10月,银行将未按时还贷的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按揭贷款合同,由方某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银行对贷款抵押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广西高院审理认为,按揭贷款具有不同于银行一般借贷的特殊性,按揭贷款的数额、占购房价值比率均由开发商与银行商定,银行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后,让购房者被动签订按揭抵押合同,贷款封闭拨付给开发商。银行应考察开发商履约能力,监督按揭贷款的合法使用。而法院查明,在这一案件中,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违反相关放贷规定,对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抵押放贷;没有对抵押物委托评估,造成放贷额虚高;未尽到监管贷款使用职责,导致所放贷款没有用于约定项目,造成不能交房的后果。
法院认为,购房者作为借款人无法预见开发商的诚信程度,也不能监督银行履行职责,不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责任。据此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方某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由“北海实业”偿还中行北海分行贷款本息。
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就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一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他们认为,一段时期来,各地一些开发商与银行经办人员勾结,通过违规发放按揭贷款从银行骗贷,是造成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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