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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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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步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例】 今年5月20日,甲、乙订立仓储合同一份,约定甲用自己的冷库为乙储存大蒜,储存时间为6月20日至同年10月20日,仓储费为10万元。双方对储存条件、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作了详细规定......本文有88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案例】

今年5月20日,甲、乙订立仓储合同一份,约定甲用自己的冷库为乙储存大蒜,储存时间为6月20日至同年10月20日,仓储费为10万元。双方对储存条件、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双方约定:乙应于6月1日前交纳定金2万元,乙方如未按约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如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双方均按约履行,定金抵作仓储费。合同订立后,因资金紧张,乙于6月1日向甲交纳定金1万元,并于同日向甲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乙欠甲1万元整。后因大蒜市场行情下跌,乙未能储存大蒜,未使用甲的冷库。甲于7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乙偿付1万元欠款。乙辩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1万元,少于约定的数额,应视为变更了定金合同,欠条无效,甲的诉求无理,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对订立仓储合同均无异议,该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万元应予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定金合同是否已变更本案定金数额是1万元还是2万元对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依据本案在案证据,在实际履行中,乙交纳定金1万元,对其余定金自愿向甲出具了欠条,系乙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乙已实际履行了给付定金义务,只不过此时甲尚未取得的定金已转化为甲对乙的债权,该欠条有效,在甲、乙之间由此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故乙已变更定金合同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甲向乙主张权利,符合“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判决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甲欠款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点评】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订立了定金合同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全额交纳定金,而是只交付了一部分的情况。此时定金合同是否已生效如果已生效,生效合同的定金数额是多少未交付的那一部分定金如何认定和处理与《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相比,本案更具典型性,其处理思路无疑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借鉴模式。

定金担保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中的设质合同,设立的质权以金钱为标的。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担保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但是,本案中定金给付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而对其余款项向定金接受人出具了欠条。笔者认为,此行为亦是乙方给甲方的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明示,甲在接受欠条时未提出异议,已依法享有此笔债权,故应认定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已达成新的要约与承诺。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此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出发,甲、乙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的产生合法有据,在乙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下,甲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偿还欠款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担保法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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