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费误工费都可以获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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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陪护费误工费都可以获得吗?
1、工伤陪护费、误工费不一定都可以获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误工费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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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只是有一至二项不能。由治疗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提出建议或者工伤职工提出要求,用人单确认。经用人单位同意有家属护理的,应当支付家属护理费。
二、怎么样确定为工伤?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职工申请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职员在工作的过程之中有可能会受伤,受伤者若是想要享受获得单位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等的工伤待遇,需要先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员,也不一定可以获得陪护费,因为一般只有生活不能自理者,单位才有可能会支付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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