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房屋买卖税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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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税费及抵押】关于上海市房屋买卖税费的标准
税费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2008年11月1日起,上海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超出上述标准任一项即为非普通住房甲方(卖方)应交的费用:
1. 营业税(1) 已购房屋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缴纳全额营业税 即现成交价x(5.025~5.55%)
(2) 已购房屋满5年(含5年)非普通住房缴纳差额营业税,即(现成交价-原值)x(5.025~5.55%)
(3) 已购房屋未满5年的普通住房缴纳差额营业税,即(现成交价-原值)x(5.025~5.55%)
(4) 已购房屋满5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5) 售后公房及动迁安置房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2. 个人所得税(1) 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成交价-原价-当始买进时所交税费-现在卖出所交税费-装修费用-贷款利息-公证费用等)x20%.注:装修费用商品房上限为原值x10%,非商品房上限为原值x15% (且能提供正本该房屋装潢合同、发票等)
(2) 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普通住房应交现成交价的1%,非普通住房应交现成交价的2%(3) 购进满5年的而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的税(4) 卖出后一年内再次买入按标的退还个人所的税3 合同印花税 按成交价的0.05%缴纳4 交易手续费 2.5元/㎡ 5 土地增值税 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暂免)
乙方(买方)应交的费用为:
1 契税: 普通住房按房屋成交价的1.5%缴纳,非普通住房按成交价的3%缴纳。
对个人首次(须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购买90平方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缴纳
2 合同印花税 按成交价的0.05%缴纳
3 登记费 80元
4 交易手续费 2.5元/㎡
5 产权证印花税 5元/本
6 地籍图 25元7 贷款费用
(1)抵押登记费 100~200元
(2)评估费 为评估价的1‰
(3)贷款服务费400~500
(4)保险费或担保费(商业贷款视客户资质,公积金贷款必须购买)
(5)其他费用
8 公证费用
(1)委托公证 260元
(2)买卖合同公证2.5‰
(3)公证调查费350元
9 煤气过户费10元
10 其他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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