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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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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申请书】山东省潍坊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融资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建立区域性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流转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质押的股权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三)申请质押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金融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出质人持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文件,股权凭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借款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

(三)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必要时贷款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三)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四)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符合要求的,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共同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出具相应股权出质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

公司净资产应由合法的中介机构评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依法处分股权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股权在合同约定的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二十一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股权质押融资办理规程,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登记程序,建立股权质押登记簿,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复制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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