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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伪造房产证反复抵押 两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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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抵押协议】通过伪造房产证反复抵押 两嫌疑人涉嫌诈骗被起诉

港人申某和湖南人易某伪造房产证,将房屋进行重复抵押,欺骗他人签订合同,然后侵占他人款项300多万元。昨日,申某、易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

2003年6月5日,港人申某、湖南人易某以宜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深圳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该协议规定:宜兴公司负责与客人洽谈成衣订单及拟定三兴公司可接纳的信用证条款,并安排由客人或由宜兴出具以三兴为受益方的银行信用证,还负责安排生产、跟单货品质量等,直至完成整笔订单。三兴公司仅负责与宜兴公司及其供应商签订内外贸合同,收到宜兴公司安排的银行信用证后预付信用证金额的70%给其他厂以供生产之用,不承担货物质量、数量、交期等一切出口风险及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订单完成后,宜兴公司应保证三兴公司安全收汇,否则应于20天内另行安排外汇支付给三兴公司。

合同签订后,两人用易某让人伪造的两本房产证,将两处已抵押给他人的申某所属深圳房产,作为三兴公司用信用证打包、垫付货款的资产抵押,与三兴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证抵押协议。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间,申某、易某利用其安排的信用证,采取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共骗取了三兴公司货款521万余元人民币,而二被告人在出口成衣的绝大部分货款均已收到的情况下,仅给付了三兴公司19万余美元外汇,至案发时,申某、易某及其宜兴公司尚非法占有三兴公司货款人民币339万余元。

2002年3月25日,申某、易某以宜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义,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又以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诱使该公司交付了预付款61万元。被骗公司通过介绍人强行扣下货款追回28万元,但其余33万元被申某、易某非法占有。

检察机关认为,申某、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全盘否认,并认为自己没有去签外贸合同,不构成诈骗。法庭在审理后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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