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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操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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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贷款】荆门市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操作实践

荆门市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运作10多年,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完善的操作体系。

(一)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担保人是自愿为贷款人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的,且保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担保人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贷款,且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

3、担保人与贷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同一微机系统内管理(防止重复担保或支取)。

(二)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从签订《荆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之日起,就主动承担了为贷款人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连带偿还责任。若贷款人不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我们将有权终止贷款人贷款行为,直接从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中划扣用于还清此贷款。担保总金额一般不得少于贷款金额的75%。

担保人所签订的《担保书》只对贷款人的当笔贷款提供担保。未经中心工作人员解除或置换的担保人,担保责任直至贷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止。

(三)质押担保手续的办理

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其担保人即可到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质押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必须由担保人亲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中心”签署《担保书》并加盖手印。“中心’经办人员应随即按规定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微机管理系统办理担保人个人公积金止付手续,进行账户锁定。经锁定的个人账户可以增加余额,正常计息或同一微机管理系统内部转移,不能支取,消户或重复质押担保。

(四)担保解除或置换

1、贷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在贷款还清前不得解除或置换;

2、贷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且未逾期,担保总金额(含贷款人夫妻双方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大于拟解除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时,经贷款人申请,填写《公积金质押担保解除申请书》,中心即可解除拟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若担保总金额(含贷款人夫妻双方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小于拟解除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的,贷款人可以再找一名有公积金且未贷款或担保的职工用本人名下的公积金余额置换拟解除担保人,要求:新担保人要按正常担保手续办理担保;新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与剩余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之和必须大于贷款余额。

(五)担保强制划扣

按照《担保书》的约定,当贷款人长期逾期且催收无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强行划扣贷款人及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提前终止贷款人贷款行为。

1、在执行强行划扣前,中心必须电话或函告担保人;

2、强行划扣顺序为贷款人夫妻双方全部划扣完后(留1分钱保留账户)仍不足的在其它担保人中实行加权平均分摊;

3、被执行强行划扣的贷款人夫妻应列为公积金贷款“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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